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财政部应当与国债承销团候选成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国债承销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国债承销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