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将第三方专家评审产生的推荐名单作为国债承销团候选成员名单,通过财政部官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储蓄国债承销团候选成员名单同时通过人民银行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机构或人员对结果提出异议,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