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退出与增补 第十八条 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退出与增补 第十八条 国债承销团成员可以根据国债承销协议的约定,自愿申请退出国债承销团。财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自收到国债承销团成员退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退出的国债承销团成员,在获得确认之前,应当按照国债承销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国债承销协议。 第五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