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国债承销团成员可以根据国债承销协议的约定,自愿申请退出国债承销团。财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自收到国债承销团成员退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退出的国债承销团成员,在获得确认之前,应当按照国债承销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国债承销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