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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退出与增补

第十八条 国债承销团成员可以根据国债承销协议的约定,自愿申请退出国债承销团。财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自收到国债承销团成员退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国债承销团成员出现下列行为的,财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债承销协议的约定通知其退出国债承销团: 第二十条 国债承销团成员退出国债承销团的,自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之日起,财政部应当终止与其签订的国债承销协议。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退出后,对其托管的尚未到期的储蓄国债,应…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可以根据国债发行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第三方专家评审方式增补国债承销团成员,并将增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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