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国债承销团成员退出国债承销团的,自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之日起,财政部应当终止与其签订的国债承销协议。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退出后,对其托管的尚未到期的储蓄国债,应当按规定继续办理除储蓄国债认购以外的各项业务,并做好相关国债托管和资金清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