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3. 第六章

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部门,涉及储蓄国债业务时,是指人民银行;涉及记账式国债业务时,是指人民银行、证监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2014年11月17日发布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印发〈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国债承销团第三方专家评审指标体系 2. 国债承销团专家评分方法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