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部门,涉及储蓄国债业务时,是指人民银行;涉及记账式国债业务时,是指人民银行、证监会。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