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7年) 发布机关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卫生计生服务效率,促进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 第二条 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系统、本单位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所属(管)卫生计生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指导下,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预算管理关系实行分级负责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单位及所属(管)单位的内部审计,并指导和…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坚持全面覆盖、应审尽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凡审必严、防微杜渐;促进管理、推动改革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各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本系统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主要职责: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主要权限: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实现审计全覆盖。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发现本单位未及时处理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本单位负责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和部门管理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四条 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根据国家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2人: 第十五条 不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定内设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六条 鼓励探索实行总审计师和审计委派等制度,强化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提高监管质量和水平。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5年以上审计、会计工作经历,其任免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并定期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单位领导办公会或者党组(党委)会审批后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实施。临时增加的专项审计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当遵循内部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明确的程序,主要包括:制订工作方案、组建审计项目工作组、下达审计通知书、组织现场审计、制作工作底稿、沟通审计结…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特定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审计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除涉密项目外,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监督检查审计业…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采取督导检查、分级复核、质量评估等方式强化审计工作质量控制。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提高审计能力、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保管档案资料。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歪曲事实、隐瞒问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五章 审计整改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的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部署审计整改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作的审计整改联席工作机制,明确整改任… 第二十九条 对内部审计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立行立改、全面整改,落实自查自纠,完善内部管理。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逐项完成审计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并按时报送审计整改报告。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整改工作进展、长效机制建设等情况实施指导监督和跟踪检查。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审计通报制度。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应当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开展以下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遭受打击、报复、陷害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保护,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部门或者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部门或者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规定或者实施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16日原卫生部公布的《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版本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6) 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7)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