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7年) 第三章 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和部门管理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四条 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根据国家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2人: 第十五条 不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定内设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六条 鼓励探索实行总审计师和审计委派等制度,强化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提高监管质量和水平。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5年以上审计、会计工作经历,其任免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并定期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