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7年)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开展以下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党风廉政建设; 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考核、任免、奖惩; 审计事项相关责任人的个人年度考核; 有关政策规章和制度机制的完善。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