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7年) 第六章 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审计通报制度。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应当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开展以下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