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6年) 发布机关 卫生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 第二条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国有卫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卫生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应征求上级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内部审计开展工作和培训所必需的经费。 第三章 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十条 卫生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部属(管)单位组织实施内部审计。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任务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本系统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主要职责是: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第十八条 本部门、本单位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不履行审计职责的内部… 第二十二条 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以及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和人员,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做出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或实施办法,并报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17日发布的《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卫生部令1997年第51号)同时废止。 相关版本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6) 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7)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