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6年) 第八章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6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或实施办法,并报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17日发布的《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卫生部令1997年第5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