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6年)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以及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和人员,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做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