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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任务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本系统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主要职责是: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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