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项目;

审计卫生、科研、教育和各类援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其他审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