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参加本单位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察实物;
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