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并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下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内部审计机构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