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7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部门或者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拒绝执行审计处理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