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7年) 第七章 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奖励与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遭受打击、报复、陷害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保护,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部门或者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部门或者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