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实现审计全覆盖。

各部门、各单位对本级和所属重点单位要每年审计,其他审计对象1个周期内至少审计1次。审计周期由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工作规划、管理需要和审计力量合理确定。没有能力自行开展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

当年已经接受相同项目外部审计并且审计结果可以充分运用的单位,当年可以不再安排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