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7年) 第四章 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单位领导办公会或者党组(党委)会审批后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实施。临时增加的专项审计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当遵循内部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明确的程序,主要包括:制订工作方案、组建审计项目工作组、下达审计通知书、组织现场审计、制作工作底稿、沟通审计结…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特定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审计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除涉密项目外,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监督检查审计业…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采取督导检查、分级复核、质量评估等方式强化审计工作质量控制。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提高审计能力、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保管档案资料。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歪曲事实、隐瞒问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