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一部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 床位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三)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房屋: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一、 床位: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床头信号灯1台外,其他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一、 床位: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康复科、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核医学科、理疗科(可与康复科合设)、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四) 临床营养师不少于2人; (五)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医院 一、 床位: 二、 科室设置: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 至少有3名中医师,1名中药士,4名护士及相应的放射、检验人员; (四)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四、 房屋: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一、 床位: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中医内科、外科等五个以上中医一级临床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等医技科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 至少有4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1名中药师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中医师; (四) 每床至少配备0.3名护士。 四、 房屋: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一、 床位: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针灸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眼科、推拿科、耳鼻喉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1.0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 临床科室主任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五) 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六) 每床至少配有0.3名护士。 四、 房屋: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 床位: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与预防保健科; (二) 至少设有中药房、西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三) 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1名药剂士,1名中药剂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人员; (四)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 四、 房屋: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一、 床位: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设有六个以上中西医结合一级临床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 (三) 设立中西医结合专科或专病研究室(组)。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9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有0.35名护士; (三) 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四) 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 (五) 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六) 至少有1名主管药师和1名中药师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 房屋: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一、 床位: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针炙科、麻醉科、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 设立中西医结合专科或专病研究所(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有0.4名护士; (三) 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管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四) 各临床科室的主任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40%为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 (五)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师、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师和中药师各1人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六) 至少有1名临床营养师; (七)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 四、 房屋: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一、 牙椅和床位: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和口腔修复科、口腔预防保健组、口腔急诊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牙椅(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三) 各专业科室(组)至少有1名医师; (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5; (五) 修复医师与技工之比为1:1; 四、 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四)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门诊每诊椅单元设备: (四)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一、 牙椅和床位: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科、口腔正畸科、口腔预防保健科、口腔急诊室; (二) 医技科室: 三、 人员: (一) 每牙椅(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医师与护士之比不低于1:1.5; (三) 各专业科室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四) 临床营养师1人; (五) 修复医师与技工之比为1:1; (六)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四、 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四)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 设备: (一) 基本装置: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门诊每诊椅单元设备:与二级口腔医院相同; (四)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肿瘤医院 一、 床位: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肿瘤外科、肿瘤内科、放射治疗科、中医(中西医结合)科、急诊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B超室、手术室、病理(包括细胞学)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06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医护之比为1:1.6; (三) 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占医师总数10%以上; (四) 至少配备1名营养士。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每床门诊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一、 床位: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肿瘤外科、肿瘤内科、肿瘤妇科、放射治疗科、中医(中西医结合)科、麻醉科、急诊室、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内窥镜室、手术室、病理(包括细胞学诊断)科、输血科、核医学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医护之比为1:1.6; (三) 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不少于医师总数的15%; (四) 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不少于护理人员总数的30%; (五) 至少有1名具有营养师以上职称的临床营养专业技术人员; (六)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不少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1%。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每床门诊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儿童医院 一、 床位: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25名护理人员; (三) 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至少有4名护士和相应的放射、药剂、检验人员。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一、 床位: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五官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消毒供应室、病案统计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95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至少有2名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三)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理人员。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房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病员服2套外,其他与一级儿童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一、 床位: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传染科、麻醉科、中医科、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15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10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三) 至少有5名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和相应的检验、放射、药剂等技术人员; (四)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理人员;无陪护病房每床至少配备0.5名护理人员。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儿童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精神病医院 一、 床位: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精神科门诊、精神科病房(男、女病区分设)、预防保健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3名精神科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 (三) 至少有6名护士。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三) 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2平方米; (四) 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病医院要求。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一、 床位: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精神科(内含急诊室、心理咨询室)、精神科男病区、精神科女病区、工娱疗室,预防保健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心电图、脑电图室,消毒供应室,情报资料室,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4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 (三)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五) 平均每床至少有0.3名护士。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三) 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3平方米; (四) 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病医院要求。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精神病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一、 床位: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精神科门诊(含急诊、心理咨询),4个以上精神科病区,男女病区分开,心理测定室、精神医学鉴定室、工娱疗室、康复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心电图室、脑电图室、超声波室、消毒供应室、情报资料室、病案室和3个以上的研究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55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 (三)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护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护士; (四) 平均每床至少有0.35名护士。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 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5平方米; (四) 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病医院要求。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精神病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传染病医院 一、 床位: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84名卫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一、 床位: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5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心血管病医院 一、 床位: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心内科(并设重症监护室)、心外科(并设重症监护室)、麻醉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输血科、手术室、核医学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至少有15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五) 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血液病医院 一、 床位: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血液内科含三级科室:血液一科(各类贫血)、血液二科(白血病及各类恶性血液疾患)、血液三科(出凝血疾病)、血液四科(骨髓移植科)、预防保…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包括细胞形态室)、放射科、功能检查室、手术室、输血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皮肤病医院 一、 床位: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皮肤内科、皮肤外科、真菌病科、康复理疗科、中西医结合科、性病科、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含制剂室)、检验科(含真菌检验)、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治疗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整形外科医院 一、 床位: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整形外科、麻醉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至少有1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美容医院 一、 床位和牙椅: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外科、口腔科、皮肤科、理疗科、中医科、设计科、麻醉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技工室、影像室、消毒供应科、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至少有8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 每美容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每美容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康复医院 一、 床位: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功能测评室、运动治疗室、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传统康复治疗室、言语治疗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 人员: (一) 至少有2名康复医师和4名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并有兼职或专职的心理学和社会工作者各1名),并且康复… (二) 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 每床至少配备0.25名护士; (四)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 主要建筑设施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有扶手或栏杆。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运动治疗设备: (四) 物理因子治疗设备: (五) 作业治疗设备: (六) 传统康复治疗设备:针炙用具; (七) 言语治疗设备: (八) 功能测评设备: (九)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疗养院 一、 床位: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两个疗区、至少设有传统康复医学室、体疗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心电图室、超声波室、理疗室;消毒供应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5名工作人员; (二) 床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员0.3名; (三) 至少有12名护士; (四) 至少有6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不少于2名; (五) 各主要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房屋: (一) 平均每床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上;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三) 每床占地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 (四) 绿化面积不少于可绿化面积的80%。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目录 综合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