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二、 科室设置: (一)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一)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 二、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