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三、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三、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15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10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三) 至少有5名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和相应的检验、放射、药剂等技术人员; (四)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理人员;无陪护病房每床至少配备0.5名护理人员。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