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三、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三、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医护之比为1:1.6; (三) 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不少于医师总数的15%; (四) 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不少于护理人员总数的30%; (五) 至少有1名具有营养师以上职称的临床营养专业技术人员; (六)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不少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1%。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