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三、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三、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9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有0.35名护士; (三) 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四) 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 (五) 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六) 至少有1名主管药师和1名中药师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