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二、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精神科门诊(含急诊、心理咨询),4个以上精神科病区,男女病区分开,心理测定室、精神医学鉴定室、工娱疗室、康复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心电图室、脑电图室、超声波室、消毒供应室、情报资料室、病案室和3个以上的研究室。 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