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三、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三、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4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 (三)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五) 平均每床至少有0.3名护士。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