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三、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三、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至少有15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五) 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