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三、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三、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有0.4名护士; (三) 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管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四) 各临床科室的主任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40%为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 (五)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师、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师和中药师各1人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六) 至少有1名临床营养师; (七)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