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三、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三、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1.0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 临床科室主任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五) 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六) 每床至少配有0.3名护士。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