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发布机关 水利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经贸委(经委)、水利… 水利水电工程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大、占地多、移民安置任务重,但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特别是使农业直接受益,对于保护耕地,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具…

一、 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建设项目法人应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的规定,办理用地预审手续。负责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 (二) 建设项目法人向批准建设项目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并附有关资料。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 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用地预审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特大型建设项目的预审,经批准后可以延长预审时间,但不… (三) 水利水电工程用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纳入规划的,原则上不得提供建设用地。对已列入规划,但用地位置需要调整,涉及占用少量基本农田和局部调整建设用地范围的,可… (四) 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 (五)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在进行工程前期工作的同时,应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应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按…

二、 关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一)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移民主管部门要通力配合,共同做好水利水电工程用地申请、审查、报批工作。 水利水电工程坝区、库区用地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向用地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移民迁建、专项设施迁建项目由县、市移民主管部门按移民安置规划及… (二) 水利水电工程用地,可分别按不同类型用地组织报批: 1、 坝区、库区用地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 2、 移民迁建用地应在经批准的城市或村庄、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按城市(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 3、 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可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要求,另行报批。 (三) 国务院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其坝区、库区及专项设施迁建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报国务院批准;其他水利水电…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纳入所在城市(村庄、… (四) 水利水电工程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并且征用土地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权限… (五) 需报国务院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用地,涉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涉及多个市、县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 (六)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需施工场地、设备堆放场地、弃(取)土场等临时用地,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用地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由建设项目… 临时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复垦后的耕地面积应不少于占用的耕地面积。 (七) 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部分用地,由城市人民政府依法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 (八) 水利水电工程在申请报批用地时,由于工期紧,对控制工期的进场道路、导流涵洞(渠)、输电设施等用地,在查清所需使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兑现被用地单位群众的地上附… 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水利水电工程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计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土资源部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 (九)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水利工程,可以先行用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

三、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

(一)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1999年1月1日)以后开始进行坝区、库区建设以及移民迁建、专项设施迁建,申请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农村集体耕地的,应… 建设项目法人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产和生活水平的,可酌情提高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 (二) 水利水电工程在新《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实施以前,坝区已经开工建设,或库区已经蓄水淹没,开始实施移民迁建、专项设施迁建用地的,坝区、库区以及已经使用… (三) 水利水电工程用地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1999年1月1日)以前已依法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后实际使用的土地,当地人民政府、建设项目法人要共同做好被征地单… (四)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应结合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小城镇建设,将原来分散的居住点通过拆旧建新向中心村和集镇集中,乡镇企业通过结构调整向工业园区集中,提高…

四、 关于耕地占补平衡

(一)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由建设项目法人负责补充数量相等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补充或补充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 向建设项目法人收取耕地开垦费,可区分情况实行以下不同的标准: (三)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用地特点,以下情况新增加的土地可以视同补充耕地: 1、 为安置移民的生产和生活新开发出的耕地及按有关规定新开发出的可以调整为耕地的园地;通过土地整理、坡地改梯田新增加的耕地、新增加的可以调整为耕地的园地; 2、 结合工程施工开发复垦整理土地新增加的耕地。 (四)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不计入需补充耕地的范围。 (五) 水利水电工程用地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的要求,认真拟订和组织落实补充耕地方案,保证达到补充耕地与建设占用耕… 国土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