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3、 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可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要求,另行报批。 三、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 (一)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一) 3、 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可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要求,另行报批。 三、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 (一)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1999年1月1日)以后开始进行坝区、库区建设以及移民迁建、专项设施迁建,申请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农村集体耕地的,应按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核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涉及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执行。移民迁建用地涉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遵守按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的原则。 建设项目法人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产和生活水平的,可酌情提高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