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一)

(一)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1999年1月1日)以后开始进行坝区、库区建设以及移民迁建、专项设施迁建,申请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农村集体耕地的,应按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核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涉及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执行。移民迁建用地涉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遵守按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