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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3. 3、 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可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要求,另行报批。
  4. (六)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需施工场地、设备堆放场地、弃(取)土场等临时用地,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用地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由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复垦。建设项目法人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临时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复垦后的耕地面积应不少于占用的耕地面积。

3、 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可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要求,另行报批。
(六)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需施工场地、设备堆放场地、弃(取)土场等临时用地,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用地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由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复垦。建设项目法人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临时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复垦后的耕地面积应不少于占用的耕地面积。

(六) 目录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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