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六)

(六)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需施工场地、设备堆放场地、弃(取)土场等临时用地,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用地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由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复垦。建设项目法人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