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3、 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可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要求,另行报批。 (五)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五) 3、 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可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要求,另行报批。 (五) 需报国务院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用地,涉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涉及多个市、县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准备报批材料,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报批。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