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四)

(四) 水利水电工程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并且征用土地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权限范围内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超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权限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