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纳入所在城市(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依法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迁建项目用地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纳入所在城市(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依法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迁建项目用地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水利水电工程坝区、库区及移民迁建、专项设施迁建用地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征用基本农田,或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或征用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依法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征用土地,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