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3、 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可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要求,另行报批。 三、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 (二)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二) 3、 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可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要求,另行报批。 三、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 (二) 水利水电工程在新《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实施以前,坝区已经开工建设,或库区已经蓄水淹没,开始实施移民迁建、专项设施迁建用地的,坝区、库区以及已经使用的移民迁建、专项设施迁建用地,按原《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核定征地补偿费用标准,以县为单位由所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完善用地手续;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发生的库区淹没用地以及移民迁建、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原则上按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征地补偿费用标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