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三)

(三) 水利水电工程用地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1999年1月1日)以前已依法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后实际使用的土地,当地人民政府、建设项目法人要共同做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工作,保证工程及时用地。征地补偿费用确实难以妥善安置移民生产和生活的,建设项目法人可商当地人民政府,酌情予以补助,以保证被征地单位群众生活水平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