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2、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2、 2、 结合工程施工开发复垦整理土地新增加的耕地。 (四)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不计入需补充耕地的范围。 (五) 水利水电工程用地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的要求,认真拟订和组织落实补充耕地方案,保证达到补充耕地与建设占用耕… 国土资源部 1、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