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八)

(八) 水利水电工程在申请报批用地时,由于工期紧,对控制工期的进场道路、导流涵洞(渠)、输电设施等用地,在查清所需使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兑现被用地单位群众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妥善处理好先行用地有关问题的前提下,经有批准权的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先行用地,但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正式用地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