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二)
(二) 向建设项目法人收取耕地开垦费,可区分情况实行以下不同的标准:
坝区、移民迁建和专项设施迁建占用耕地,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全额收取;
以发电效益为主的工程库区淹没耕地,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的80%收取;
以防洪、供水(含灌溉)效益为主的工程库区淹没耕地,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的70%收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对水利水电工程耕地开垦费标准作出专门规定的,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收取耕地开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