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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3. 3、 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可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要求,另行报批。
  4. 四、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四、

3、 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可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要求,另行报批。

四、 关于耕地占补平衡

(一)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由建设项目法人负责补充数量相等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补充或补充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 向建设项目法人收取耕地开垦费,可区分情况实行以下不同的标准: (三)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用地特点,以下情况新增加的土地可以视同补充耕地:
(四)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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