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3、 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可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要求,另行报批。 四、 关于耕地占补平衡 (一)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一) 3、 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可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要求,另行报批。 四、 关于耕地占补平衡 (一)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由建设项目法人负责补充数量相等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补充或补充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四、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