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三)

(三) 水利水电工程用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纳入规划的,原则上不得提供建设用地。对已列入规划,但用地位置需要调整,涉及占用少量基本农田和局部调整建设用地范围的,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预审意见编制规划调整方案,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未纳入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利水电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可以根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文件,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预审意见修改规划,与建设用地的有关报批材料一并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