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2014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披露年度财务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均简称公司)申报财务报告、以及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参照年度财务… 第三条 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要影响的财务信息,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第四条 公司在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从性质和金额两方面判断重要性。 第五条 对于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出专业判断的相关交易和事项,公司应充分披露具体情况、相关专业判断的理由及依据、以及与之相关的具体会计处理。 第六条 特殊行业财务报告披露另有规定的,公司还应当遵循其规定。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特殊行业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应予以说明。 第二章 财务报表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公司不应以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不能通过充分披… 第八条 本规则要求披露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九条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十条 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表内各重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一致。 第三章 财务报表附注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附注应当对财务报表中相关数据涉及的交易和事项作出真实、充分、明晰的说明。除特别提及母公司财务报表附注披露… 第一节 公司的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简要披露基本情况,包括注册地、总部地址、业务性质、主要经营活动以及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第十三条 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说明本期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其变化情况。 第二节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第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第十五条 公司应评价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公司应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公司拟采取的改善… 第三节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制定与实际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具体会计政策,并充分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的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在本节… 第四节 税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税种分项说明报告期执行的税率。存在执行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主体的,应按纳税主体分别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及依据。 第五节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附注 第十九条 资产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负债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利润表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现金流量表项目应披露: 第二十四条 披露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对上年年末余额进行调整的“其他”项目的性质及调整金额。 第二十五条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附注中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合并范围的变动 第二十六条 本期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公司应披露以下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公司应披露以下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实现非上市公司或业务借壳上市并构成反向购买的,还应说明构成反向购买的依据、交易之前公司的资产是否构成业务及其判断依据、合并成本的确定… 第二十九条 本期发生丧失子公司控制权交易的,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对于其他原因导致的合并范围的变动,公司应说明相关情况。 第七节 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企业集团的构成,包括子公司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业务性质、公司的持股比例、取得方式。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同于表决权比例的,应说明表决权比例及差异原…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少数股东持有的权益对公司重要的,应按子公司披露以下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使用资产和清偿债务存在的重大限制,以及该限制涉及的资产和负债的金额。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向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了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或者有提供此类支持意向的,应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份额发生变化且该变化未影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权的,应披露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情况、对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影响金… 第三十六条 对于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公司应披露以下信息: 第三十七条 对于不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公司应区分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披露汇总财务信息。 第三十八条 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向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存在重大限制的,公司应披露该限制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九条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生超额亏损且公司未予以确认的,公司应披露未确认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超额亏损份额,包括当期份额和累积份额。 第四十条 公司应披露与其对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未确认承诺,以及与其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第四十一条 对于重要的共同经营,公司应披露共同经营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业务性质、公司的持股比例或享有的份额。持股比例或享有的份额不同于表决权比例的,应说明表决权比例… 第四十二条 对于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公司应披露结构化主体的基础信息、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与在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相关的资产及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列报项目、在结构化主体中… 第八节 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金融工具产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类风险,包括风险敞口及其形成原因、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程序、计量风险的方法,以及上述信息在本期发生的变… 第九节 公允价值的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按持续和非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分项披露期末公允价值金额和公允价值计量的层次。 第四十五条 对于持续和非持续的第一层次公允价值计量,公司应披露相关市价依据。 第四十六条 对于持续和非持续的第二、三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司应披露使用的估值技术和重要参数的定性和定量信息。 第四十七条 对于持续的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公司应披露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之间的调节信息。改变不可观察参数可能导致公允价值显著变化的,公司应分项披露相关的敏感性分析。 第四十八条 对于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司应披露公允价值计量各层次之间转换的金额、原因及确定转换时点的政策。 第四十九条 对于涉及估值技术变更的,公司应披露该变更及其原因。 第五十条 对于未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类披露其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的期初和期末金额、公允价值所属的层次。对于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披露使用的估值技术… 第十节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中界定的关联方,披露关联方情况。 第五十二条 按照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关联托管、关联承包、关联租赁、关联担保、关联方资金拆借、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关联方承诺等关联交易类型,分别… 第十一节 股份支付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本期授予、行权和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期末发行在外的股票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 第五十四条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公司应披露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确定依据。本期估计与上期估计有重要差异的,应说明原… 第五十五条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公司应披露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公司应披露负债中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产生的累计负债金额。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本期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总额。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股份支付进行修改的,应披露修改原因、内容及其财务影响。公司终止股份支付计划的,应披露终止原因、内容及其财务影响。 第十二节 或有事项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 第五十九条 公司没有重要或有事项的,也应说明。 第十三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六十条 公司应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存在的股票和债券的发行、重要的对外投资、重要的债务重组、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以及外汇汇率发生重要变动等非调整事项,分析其对财务状况、经…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利润分配情况,包括拟分配的利润或股利、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利润或股利金额等。 第六十二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要销售退回的,公司应披露相关情况及对报表的影响。 第十四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十三条 本期发现的前期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处理的,公司应披露前期会计差错内容、处理程序、受影响的各比较期间报表项目名称、累积影响数。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的,公司应披露… 第六十四条 本期发生重要债务重组的公司,应披露债务重组的详细情况,包括:债务重组方式、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或损失)金额、债务转为资本导致的股本增加额(或债权转为股份导致的投… 第六十五条 公司本期发生重要资产置换(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重要资产转让及出售的,应披露相关交易的详细情况,包括资产账面价值、转让金额、转让原因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年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及重要变化。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终止经营的收入、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以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终止经营利润。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分部的确定依据、分部会计政策、报告分部的财务信息(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以及分部财务信息合计金额与对应合并财务报表项目的调节过程。公… 第六十九条 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交易和事项,公司应披露具体情况、判断依据及相关会计处理。 第十五节 母公司财务报表的 第七十条 公司应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的重要项目附注,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投资收益等。母公司财务报表的项目附注应参照本规则第五… 第四章 补充资料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相关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第七十三条 同时适用境内外会计准则的公司,应分项披露适用境内外准则产生差异的事项和原因,及其对净资产、净利润的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月11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0〕… 相关版本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201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