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2014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对于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公司应披露结构化主体的基础信息、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与在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相关的资产及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列报项目、在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最大损失敞口及其确定方法,并分析该最大损失敞口与财务报表中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差异及原因。

公司发起设立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且资产负债表日在该结构化主体中没有权益的,公司应披露相关原因,以及当期从结构化主体获得的收益及收益类型、当期转移至结构化主体的所有资产在转移时的账面价值。

公司有向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向的,或者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向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了支持,应披露提供支持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充分理解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相关的风险及对公司影响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