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三章 财务报表附注 第七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七节 第三章 财务报表附注 第七节 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企业集团的构成,包括子公司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业务性质、公司的持股比例、取得方式。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同于表决权比例的,应说明表决权比例及差异原…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少数股东持有的权益对公司重要的,应按子公司披露以下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使用资产和清偿债务存在的重大限制,以及该限制涉及的资产和负债的金额。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向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提供了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或者有提供此类支持意向的,应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份额发生变化且该变化未影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权的,应披露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情况、对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影响金… 第三十六条 对于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公司应披露以下信息: 第三十七条 对于不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公司应区分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披露汇总财务信息。 第三十八条 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向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存在重大限制的,公司应披露该限制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九条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生超额亏损且公司未予以确认的,公司应披露未确认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超额亏损份额,包括当期份额和累积份额。 第四十条 公司应披露与其对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未确认承诺,以及与其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第四十一条 对于重要的共同经营,公司应披露共同经营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业务性质、公司的持股比例或享有的份额。持股比例或享有的份额不同于表决权比例的,应说明表决权比例… 第四十二条 对于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公司应披露结构化主体的基础信息、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与在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相关的资产及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列报项目、在结构化主体中…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